財政部就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發布征求意見稿
近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號——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征求意見稿)》。
今年以來,國務院化解過剩產能、推動“三去一降一補”工作積極推進,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及終止經營的會計處理規定亟待補充細化,有必要制定單獨的會計準則進行系統性規范,不斷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服務于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
財政部于2016年初啟動了本準則的研究和起草工作,收集近年來滬深兩市上市公司有關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案例,分析相關業務類型和會計處理,充分了解實務情況,為準則制定奠定基礎。同時,梳理研究相關準則,對分散在我國不同準則、應用指南、解釋和講解中的規范進行了收集整理,研究了現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有關規定,并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比較研究。
據了解,本準則的主要內容為規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的分類、計量和列報,以及終止經營的列報。
本準則沿用了現行準則規定對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在當前狀況下,僅根據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常條款,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如果該出售計劃需要得到股東或者監管部門批準,應當已經取得批準。
值得一提的是,除滿足其他條件外,企業必須在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后才能將相關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這一要求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更為嚴格,主要考慮到根據過去幾年的準則執行經驗,較為嚴格且明確的劃分條件便于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解讀準則并嚴格執行,有利于防范企業利用持有待售類別操縱利潤,便于監管機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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