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失信被執行人等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近日印發《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锻ㄖ诽岢?,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通知》指出,誠實信用是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及評審專家進行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是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重要舉措,對降低市場運行成本、改善營商環境、高效開展市場經濟活動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的信用機制。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推動建立政府采購活動信用記錄查詢及使用工作機制,加快建立政府采購信用評價制度,有效應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積極推進政府采購領域聯合懲戒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情況,創造條件將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作為供應商資格審查、采購代理機構委托、評審專家管理的重要依據。
關于信用記錄的使用,《通知》明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查詢的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信用記錄查詢,聯合體成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同聯合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評審專家選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詢有關信用記錄,對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不得聘用為評審專家,已聘用的應當及時解聘。
依法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查詢有關信用記錄,不得選定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查詢其信用記錄,優先選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相關主體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購以外事項。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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